(2017)吉018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吕春利吴广东刘淑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利,吴广东,刘淑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169号原告:吕春利,现住榆树市。被告:吴广东,地址榆树市。第三人:刘淑艳,地址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利诉被告吴广东、第三人刘淑艳供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春利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