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终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丁文广、俞忠武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文广,俞忠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文广,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忠武,男,1975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上诉人丁文广因被上诉人俞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2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丁文广上诉称,丁文广与原债权人章冬红合同签订地在广东省××市,且丁文广长期居住、就职于广东省××市,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案涉借条并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而本案争议标的系借款方负有的向贷款方给付货币的义务,故俞忠武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丁文广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另,丁文广上诉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市,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丁文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谢燕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