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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辰路与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辰路,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611号原告:贾辰路,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红娟,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神兴小区神兴大厦4-410。贾辰路与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贾辰路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辰路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贾辰路负担。审判员 刘爱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会     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