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5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瑞生与曹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生,曹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5005号原告:杨瑞生,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曹海龙,男,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杨瑞生与被告曹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杨瑞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