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宝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450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洪刚,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宝贵,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宝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执4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薛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