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安海与江苏迅优制衣有限公司、唐传文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迅优制衣有限公司,任安海,唐传文,唐仁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迅优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星甸工业园区林河南路A13号。法定代表人:唐仁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为贵,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安海,男,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院生,江苏张院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传文,男,197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原审被告:唐仁发,男,1948年9月13日生,汉��,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上诉人江苏迅优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安海、原审被告唐传文、唐仁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迅优制衣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迅优制衣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迅优制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上诉人江苏迅优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剑飞审判员 王长春审判员 左自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