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勇、狄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狄恒,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英(上诉人之母),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西广,天津高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狄恒,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侃,北京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粮广场13层。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荣,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勇因与被上诉人狄恒、原审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2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29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2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建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