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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显彬申请执行张兴友、刘凤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彬,张兴友,刘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940号申请执行人刘显彬被执行人张兴友被执行人刘凤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9日受理刘显彬申请执行张兴友、刘凤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兴友、刘凤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凤丽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盛隆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权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