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4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修涛与李士民、代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修涛,李士民,代厚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775号原告:郭修涛。被告:李士民。被告:代厚青。原告郭修涛与被告张中秋、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郭修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修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