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财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演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演军,董荣娟,田作虎,李忠军,卞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472号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会敏,该行信贷主管,特别授权。被告张演军,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董荣娟,女,196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田作虎,男,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李忠军,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卞吉强,男,198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