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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孙宝勋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孙宝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县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组织机构代码00038348-6。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被执行人孙宝勋,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本案在执行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孙宝勋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标的物暂不具备拆除和没收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海军审 判 员 李 成代审判员 杨德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洪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