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卢静波与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静波,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458号原告:卢静波,男,1977年2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卡子湾。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63号1楼7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66890137,法定代表人:熊寿甫。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区苏州东街366号新洲城市还原瑞景苑1栋5层4单元501室。负责人:王海涛。原告卢静波与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在立案过程中,本院通知原告到指定的银行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开具了相应的票据,被告未予交纳。此后,本院多次通知原告交纳,原告仍然未交纳,也未申请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静波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杜淳汐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