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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芦文军、李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文军,李国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520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1-1)。负责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被告:芦文军,男,汉族,1965年9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李国庆,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芦文军、李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贺冬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一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