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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彭亚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亚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亚军,住德惠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亚军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亚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彭亚军在德惠市同太乡下营子村路上偶遇被害人马某并主动邀请被害人搭某驾驶的摩托车,后被告人趁停车之际,胁迫被害人马某交出财物并抢走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及手机一部。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亚军以胁迫方式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亚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彭亚军在德惠市同太乡下营子村路上偶遇被害人马某并主动邀请被害人搭某驾驶的摩托车,后被告人彭亚军趁停车之际,采用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马某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及手机一部,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抢劫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彭亚军抢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彭亚军的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被告人彭亚军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一致,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亚军以暴力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亚军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亚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荣富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咏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