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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浩贤、黄润棠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浩贤,黄润棠,肖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38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252-254号第5-6层。法定代表人:杜慕群,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浩贤,男,汉族,1978年2月23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黄润棠,女,汉族,1952年2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肖晨,女,汉族,1983年8月31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浩贤、肖晨、黄润棠商品房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7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黄润棠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且其财产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保全查封。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