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与王修贵、杨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王修贵,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6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齐恒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修贵,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杨斌,男,1972年4月28日,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与王修贵、杨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鄂0683民初2976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修贵、杨斌银行存款65312元予以冻结,或将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限王修贵、杨斌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保江审判员 王泽均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