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勇诉被告四川弘航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四川弘航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54-1号原告刘勇,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四川弘航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经典雅居1号商住楼1楼门市1-1-15,注册号:511523000014777。法定代表人付玲。原告刘勇与被告四川弘航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刘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勇负担。审 判 长 杨 美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人民陪审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