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伟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016号原告:王伟,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一: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1。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被告二: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城,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8号新安购物广场地下室。负责人:劳伦特。原告王伟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