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云丽与洛阳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丽,洛阳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102号原告:张云丽,女,回族,1967年3月17日出生,无业。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进,男,汉族,1958年7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系张云丽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雁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洛阳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武云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云丽与被告洛阳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张云丽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云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云丽负担。审判员 郭小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