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与李宏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李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宏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宏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宏杰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