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海民与被执行人赵东、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民,赵东,程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民,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赵东,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程秀华,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海民与被执行人赵东、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赵东、程秀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承义于2017年3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