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更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蒋伟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
当事人
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87号罪犯蒋伟,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杨浦区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8年1月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浦刑初字第2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蒋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毒毒品,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34000元。于2014年12月23日送沙雅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0月23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兵一刑执字第309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蒋伟的刑罚减去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余刑至2022年10月16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蒋伟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伟能���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蒋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6年2月15日、2017年2月6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5年7月17日、2015年12月16日、2016年5月16日、2016年10月10日、2017年2月13日获得季度表扬五次的行政奖励。罚金34000元已履行。执行机关建议减刑九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伟准予减刑九个月,罚金34000元不变(已履行)。余刑至二○二二年一月十六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 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海尔尼沙·麦麦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雨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