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田利敏、马扶才与高庆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利敏,马扶才,高庆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8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田利敏。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扶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庆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涛,现住松原市。上诉人田利敏、马扶才因与被上诉人高庆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田利敏、马扶才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田利敏、马扶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田利敏、马扶才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7.5元,由田利敏、马扶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丽审判员 于涛审判员 姚 德 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