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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1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10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市嘉宝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杨坝村荣村。法定代表人:韩玉霞,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东路73号。法定代表人:蒋传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马鞍山市嘉宝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皖0506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并于2016年8月2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当涂支行34×××28账户的银行存款60万元。申请人马鞍山市嘉宝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市嘉宝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案件调解结案后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