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蔡西田与集安萨米特专卖店顺成陶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西田,集安萨米特专卖店顺城陶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798号原告蔡西田,男,1949年7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干部,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集安萨米特专卖店顺城陶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西田诉被告集安萨米特专卖店顺城陶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集安市蔡西田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西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