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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加成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加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719号罪犯陈加成,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住河南省淮阳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作出(2012)浙绍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陈加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被告人陈加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刘某、张某2人民币85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4年8月29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浙刑执字第606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加成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加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得监狱级记功奖励。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加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加成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加成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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