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6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郝芸立、郝文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芸立,郝文志,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芸立,女,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石家庄市长安奥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文志,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石家庄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赵村。法定代表人:王彦会,该村委会主任(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荣,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济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郝芸立因与被上诉人郝文志、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19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没有查清以被上诉人郝文志为户主的农户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该家庭承包土地的具体时间、承包人口数以及具体的承包人有哪些人等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19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郝芸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 湘 英审判员 刘 俊 平审判员 黄良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萌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