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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品权与钟昌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品权,钟昌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643号原告:林品权,男,1983年8月29日生,汉族,柘荣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钟昌礼,男,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林品权诉被告钟昌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林品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品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计500元由林品权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曾楠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