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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川与贾晓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川,贾晓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168号原告:江川,男,198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炳林,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旦,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晓蔚,男,198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功,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川诉被告贾晓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川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川负担。审判员  孟庆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