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波、柳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波,柳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350号原告: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周宇,总经理。被告:刘波,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柳丽,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波、柳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卞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