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1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涂婕与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婕,李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11民初104号原告:涂婕,女,汉族,住址长治市高新区。被告:李宁,男,汉族,住址长治市郊区。原告涂婕与被告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46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期间原告的损失和利息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30日,原告借给被告46000元,被告出具借款条一支。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相关情况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原告应当在明确被告相关信息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涂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退还原告涂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李连登人民陪审员 焦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