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秀珍、刘俊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珍,刘俊,魏亚,王友芳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2刑初3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秀珍,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汉族,中专文化,澳门鸿兴电讯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现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27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指定场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张正乾,广东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雷朝霞,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俊,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因本��于2015年12月16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张理,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亚,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郑建飞,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友芳,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刑诉(2016)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秀珍、刘俊、魏亚、王友芳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秀珍、刘俊、魏亚、王友芳、辩护人张正乾、雷朝霞、张理、郑建飞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2月27日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并于2017年3月24日申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初,被告人李秀珍以被告人刘俊的名义在澳门开设鸿兴电讯店铺,在店铺内利用被告人魏亚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和黄某3(另案处理)提供的内地银行POS机从事非法买卖外汇。其操作模式为李秀珍从徐上懂、陈某、徐上灶、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进港币,需要港币的客户使用银联卡在POS机上刷卡或者以转账的形式将人民币汇入李秀珍使用的账户,李秀珍再将相应的港币支付给客户,从中牟利。被告人李秀珍雇佣被告人刘俊、魏亚、王友芳在店铺内帮助从事接待、刷卡、转账等事务。经审计:被告人李秀珍到徐上懂、陈某、徐上灶、徐某等人处购买港币价值为1000余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李秀珍利用POS机卖出的港币价值为3500余万元人民币。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秀珍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并提供重要线索,公安机关得以侦破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有立功表现。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马某、熊某、黄某2、黄金辉、潘某证言、书证归案经过、立功情况材料、资金往来明细、户籍证明,鉴定意见专项���计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并认为被告人李秀珍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有立功、全部退赃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俊、魏亚、王友芳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四被告人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秀珍判处有期徒刑5-8年,对其有立功表现是否减轻处罚由法院酌定;对被告人刘俊、魏亚、王友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四被告人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刘俊、魏亚、王友芳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秀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只辩解,1、购买港币是没有获利的,卖出港币才能有获利,购买港币1000余万元人民币数额应当包含在卖出港币的3500余万元人民币中,所以自己非法买卖外汇的总数额为3500余万���人民币,买卖港币自己获利在3万元左右。其辩护人认为,1、李秀珍开办澳门鸿兴电讯,一开始是为了做电子产品生意,这与为了专门外汇买卖而成立的店铺有区别。2、李秀珍买卖外汇只赚了一点手续费,POS机不是李秀珍的,也不是李秀珍解码的,获利也较少,相比较提供POS机的黄某3,李秀珍在共同犯罪中没有起主要作用。3、李秀珍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得以侦破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故李秀珍属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李秀珍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且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综上请求对李秀珍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刘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刘俊系从犯,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刘俊一年六个月左���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魏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魏亚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情节轻微,属从犯,在非法买卖外汇中没有提成,建议对魏亚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友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秀珍以牟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被告人刘俊、魏亚、王友芳明知李秀珍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鸿兴电讯是由李秀珍借用刘俊的名义开办,在店里利用内地POS机和内地银行账户从事非法买卖外汇,并雇佣了被告人刘俊、魏亚、王友芳在店铺内从事接待、刷卡、转账等事务,��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秀珍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刘俊、魏亚、王友芳属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秀珍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得以侦破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属有立功表现,但不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秀珍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作用、控辩双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予以量刑,决定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秀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魏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王友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内缴纳)。五、被告人李秀珍退出的违法所得3万元,由常山县人民法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徐广显人民陪审员 蒋芝香人民陪审员 夏金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 茜谢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