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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国峰与辽源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薛立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峰,辽源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薛立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831号原告王国峰,55岁,住所地辽源市。被告辽源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被告薛立春,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峰诉被告辽源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薛立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秋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王国峰负担。审判员  孙锡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禹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