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国峰与辽源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薛立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峰,辽源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薛立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831号原告王国峰,55岁,住所地辽源市。被告辽源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被告薛立春,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峰诉被告辽源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薛立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秋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王国峰负担。审判员 孙锡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禹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