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家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252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家杰,男,199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王家杰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刑二初字第003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王家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出赃款人民币44500元。因王家杰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及退出赃款,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5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44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刑二初字第0035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及退出赃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展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