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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清轩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刑申21号陈清轩:你因盗窃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武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及(1996)武刑监字第20号驳回申诉通知、(1997)武刑监字第108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阅卷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一)1992年2月26日,原审被告人朱忠安(因本案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邀约原审被告人胡超英(因本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窜至武汉钢铁公司三号高炉,盗得废钢轨四吨,价值人民币6800元,并叫民工将废钢轨运至路边备好。同年3月5日,朱忠安找到你(时任武钢北湖工程公司经营部经理),你在明知朱忠安等人不能在武钢买到废钢轨的情况下仍以本单位废旧利用材料需要出厂为由,在武钢公安处治安科骗取了《物资出厂证》。朱忠安、胡超英将盗得的���钢轨运至武钢六号门时,被门卫值勤人员以物证不符等理由扣押。你又以谎言骗取了治安科同意出门后,伙同朱忠安、胡超英将赃物运至由你联系的销赃地点销赃,获赃款人民币3900元。除去因在六号门被罚款及运赃所需运费、搬运等费用外,你分得人民币500元,朱忠安、胡超英各分得人民币100元。(二)1992年4月8日,你以本单位废旧利用材料需出厂为由,同武钢六号门值勤人员李某某商定在李值勤期间,将运赃汽车予以放行。次日,你通知朱忠安、胡超英组织“货源”。当月11日你在武钢六号门等候,朱忠安、胡超英窜至武钢轧板厂,雇请民工盗得废钢轨9.44吨,价值人民币16000余元。随后,你与朱忠安、胡超英将赃物运至由你联系的销赃地点销赃,获赃款人民币9000元,除去因盗窃所用搬运、租车等费用外,你分得赃款人民币6000元,朱忠安、胡超英均分���人民币950元。(三)1993年2月上旬的一天,朱忠安与个体收废品人员韩某某预谋,盗运武钢废钢轨,朱忠安即串通武汉钢铁公司北湖铁路维修队周育华(另案处理),在武钢一炼钢区域将本班组检修拆换下的废钢轨盗走。朱忠安送给周育华一条红塔山香烟并许诺事成后给周育华人民币1000元。同月12日,武钢北湖工程公司业务员柯昌杰,以本单位废旧利用材料需出厂为由,在武钢公安处骗取《物资出厂证》后,即到武钢冷轧厂磅房等候。朱忠安和韩某某将周育华事先备好的四吨多废钢轨装上汽车,在行至磅房途中又盗得约2吨废钢轨,一起运至武钢冷轧厂过磅,共计6.39吨,价值人民币10800余元,但柯昌杰押车行至武钢六号门出厂时,因物证不符被门卫扣押,你赶到武钢公安处治安科,在明知废钢轨不是你单位物资的情况下以该废钢轨系你单位建筑用料需出门运至建筑工地为由,骗取了治安科负责人的同意,将废钢轨盗运出武钢大门。当晚,你和柯昌杰将赃物运至由你联系的销赃地点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0000余元,你分得赃款8000余元,朱忠安分得赃款1900余元。综上,你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三次,盗窃总价值计人民币33700余元,个人分得赃款计人民币14500余元。案发后,你在公安机关退赃款人民币87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盗单位。上述事实,有被盗单位报案材料,物资回收利用部门关于废钢轨及武钢公司销售部关于新钢轨的价格证明材料,柯昌杰、周育华的交代材料,收赃人吕武文、刘顺文、胡子来、胡玉菊等人证言以及朱忠安、胡超英和你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你申诉称,原判认定的事实与事实真相不符,你当时作为部门领导从未参加过盗窃,在事情发生之前对他人的盗窃��为一概不知。你从未联系销赃地点和销赃人,亦未私分得赃款。原判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审查认为,武钢明文规定废旧钢轨由武钢运输部回收利用,其他任何单位均无权收购回收;货物驶出武钢大门,必须由卖方单位开具出门证。你明知你单位武钢北湖工程公司经营部不能经营废旧钢轨,却利用你的合法身份及合法经营资质为掩护,使得朱忠安、胡超英将所盗废旧钢轨运送出厂,并联系销赃,从中分得赃款,你同朱忠安、胡超英之间形成了默契的分工合作关系。朱忠安等人将废旧钢轨等盗运上车,并未脱离武钢厂区,即并未实际控制和占有,因你介入,并将之掩护出厂,被盗废旧钢轨才失去控制,你的行为使得盗窃达到既遂状态。朱忠安、胡超英的供述和收赃人吕武文、刘顺文的证言亦能证实你参与销赃,并分得赃款的���实。原判据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综上,本院认为,你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