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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再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胡君华与马国平、俞红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君华,马国平,俞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再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君华,女,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董浩樑,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国平,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俞红娟,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再审申请人胡君华为与被申请人马国平、俞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2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浙民申396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在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胡君华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君华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君华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启其 审 判 员  王 丽 代理审判员  楼 颖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雅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