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7民初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庄江龙与韩建林、韩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江龙,韩建林,韩高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99号之一原告:庄江龙,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江,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林,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建林,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在龙岩监狱服刑。被告:韩高美,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系韩建林妻子)���列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清良,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上列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微,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原告庄江龙与被告韩建林、韩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庄江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愿意就本案争议的事实与被告进行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庄江龙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庄江龙负担。审 判 长  张煜明审 判 员  郭上华人民陪审员  林允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丽锦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