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谢丽丽与王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丽,王振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402号原告:谢丽丽,女,汉族,1987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振飞,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谢丽丽诉被告王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审判员 杨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