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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亚伟与李康贵、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伟,李康贵,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372号原告:李亚伟,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李康贵,男,汉族,住吴川市,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1号综合楼第9层。法定代表人:黄英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伟诉被告李康贵、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66元减半收取(即3833元),由原告李亚伟负担。审 判 长 张 雄人民陪审员 邓 捷人民陪审员 杨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