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雄飞与被告刘庆瑞、苏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雄飞,刘庆瑞,苏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996号原告:刘雄飞,���河北省承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凤,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瑞,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苏丽娟。原告刘雄飞与被告刘庆瑞、苏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被告刘庆瑞向原告借款300000.00元,2015年1月15日原告通过妻子张亚文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苏丽娟转账300000.00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雄飞与被告刘庆瑞、苏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诉状中虽然写明了被告刘庆瑞、苏丽娟的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二道河子玉萍岛小区15号楼1单元102室”,但本院依据该住址前去送达,未能找到被告刘庆瑞、苏丽娟,故本院未能向被告刘庆瑞、苏丽娟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刘庆瑞、苏丽娟的现准确住所地址,属于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雄飞的起诉。受理案件费5800.00元,退回原告刘雄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庆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