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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德生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75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德生,曾用名王德胜,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王德生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时,随案移交被执行人王德生罚金39615元,扣除执行费650元,已执行38965元。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德生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德生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被告人王德生并处罚金50000元”中未执行部分11035元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