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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大连市金州新区登沙河街道南关村民委员会与张奎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金州新区登沙河街道南关村民委员会,张奎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509号原告:大连市金州新区登沙河街道南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金州新区登沙河街道南关村。负责人:关云嵩,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景,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奎忠,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大连市金州新区登沙河街道南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奎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大连市金州新区登沙河街道南关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市金州新区登沙河街道南关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大连市金州新区登沙河街道南关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杨慧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