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卫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488号罪犯张卫,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张卫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张卫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浙刑三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刻苦钻研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卫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卫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华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