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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郎亚洁与刘立红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亚洁,张云富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752号原告:郎亚洁,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培莲,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富,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郎亚洁与被告刘立红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郎亚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承包地上的作业房及种植的葡萄树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土地转包合同》一份,该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被告)以转包形式将坐落在高速公路南、等级二、面积3102平方米的菜地转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转包期限22年(2010年3月29日至2032年12月31日)。……”第六条约定“如政府开发该土地时,土地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地上物补偿费用归乙方。在乙方得到政府补偿时,甲方必须无条件提供所需证件(如身份证、土地承包合同、户口本等),不许索要任何费用。如甲方违约,双倍赔偿乙方补偿款;如乙方违约,双倍赔偿甲方补偿款。”现该转包地政府拟征占,在南关区执法局登记地上附属物时,被告却违反双方《土地转包合同》的约定,将该转包地上的作业房、葡萄树登记在了被告的名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承包地上的作业房及种植的葡萄树归原告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郎亚洁起诉的目的是在政府征占涉诉土地时对地上物补偿款的归属进行确认,而该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现补偿款的发放事宜尚未实际发生,郎亚洁要求对地上物进行确权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郎亚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隋 汉—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