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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石万生与杨俊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万生,杨俊荣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5民初3546号原告:石万生,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暂住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杨俊荣,女,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币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亭涛,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石万生与被告杨俊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万生、被告杨俊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亭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万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俊荣退还石万生网购所支付货款1161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同时判令杨俊荣赔偿石万生11610元;2、判令杨俊荣赔偿石万生因此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律师费、通讯费、材料费、复印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共计1300元(暂时先计算至今);3、判令杨俊荣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9日与9月14日石万生在淘宝网购买杨俊荣销售的英国进口牛栏3段奶粉10罐,给亲戚孩子食用,共支付1161元,杨俊荣在淘宝网注册的ID(即淘宝网卖家会员名也是淘宝网卖家的店铺掌柜名:benehonevuk2010)。收到奶粉后,石万生发现购买的奶粉外包装上都没有任何中文,通过“阿里旺旺”联系杨俊荣,杨俊荣承认该进口奶粉是从武汉通过快递寄给石万生,并且该进口奶粉外包装都是英文,没有中文。石万生之后要求查看杨俊荣的营业执照,杨俊荣却无法提供,也不给退货退款。后来石万生亲戚孩子服用该奶粉后出现肚子痛与腹泻,医生说是吃了不好的东西造成的。石万生与杨俊荣是通过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杨俊荣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向石万生交付货物,石万生收货地址是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滨湖北二路70号,该地址是合同履行地。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本案涉案奶粉为不合格进口食品,不得入境,不得销售食用。杨俊荣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赔偿石万生的损失。杨俊荣辩称,一、石万生网购的涉案英国进口牛栏3段奶粉,是杨俊荣丈夫的荆门丫丫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从英国进口到国内,然后由荆门丫丫宝贝商贸有限公司的服务企业重庆保税港区进出口商品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国海关报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合格后,通过淘宝网销售到用户手中,涉案奶粉符合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并不是石万生在诉状中所称杨俊荣的进口奶粉没有中文标签就是不合格奶粉。二、石万生称网购的杨俊荣奶粉为不合格进口食品,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退货的条件,也不符合买一赔十的法律规定。杨俊荣出售的涉案进口奶粉,符合我国进口食品的相关法律规定;涉案奶粉尽管没有在商品实物上贴上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但在淘宝网店铺上对其涉案商品的图像、名称、特性、营养成分、邮购方法、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联系方式及退换货规则等进行了详细的中文说明,其商品实物与网上图片一致,符合我国现阶段网上销售商品的一般规则;石万生如果不满意其网购的商品,可以根据淘宝网制定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则申请退换货,即买家收到商品后发现不是自己想要的、不喜欢或存在质量问题的,都可以向商家提出“淘宝商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申请,但需退换的商品,必须是未使用过、未破坏原包装并不影响商家二次销售,如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如能提交质量问题的证明,退换货不受此限。鉴于此,一是石万生未能在规定的七天内向杨俊荣的工作人员申请退货,二是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杨俊荣奶粉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因此,石万生提出退款及要求买一赔十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石万生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石万生主张杨俊荣支付其医疗费、交通费、律师费、通讯费、材料费、复印费及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四、本案中,石万生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其作为石万生主体错误。石万生在本案诉状中说其亲戚家的孩子因食用杨俊荣的奶粉造成肚子痛与腹泻,那么就应该由其亲戚家的孩子作为原告主体起诉杨俊荣。石万生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错误。综上,请法庭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石万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俊荣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营业执照》显示其于2016年2月4日注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20802MA48TEW170(1-1),经营范围为母婴用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化妆品零售。2017年2月4日,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给杨俊荣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的主体业态显示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含网络经营),有效期至2022年2月3日。杨俊荣是淘宝网络店铺“可可吉米伦敦小铺”(weixin:nicole10102012)的经营者,该网络店铺出售涉案“Cow&Gate”牌奶粉,该店铺网页中有关于“Cow&Gate”牌奶粉中文产品参数介绍,“Cow&Gate牛栏”名称:英国牛栏3段奶粉,规格:900g/罐,产地:英国原装,适用年龄:1-2周岁,奶粉的储存方式、冲泡方法、保存方法、注意事项等。2016年9月9日,石万生向“可可吉米伦敦小铺”网络店铺购买了8罐“Cow&Gate/from1-2yearsgrowingupmilk”奶粉,价格为840元。2016年9月14日,石万生又购买了2罐“Cow&Gate/from1-2yearsgrowingupmilk”奶粉,价格为210元。石万生还两次分别支付了邮寄运费。奶粉通过韵达速递于2016年9月13日和2016年9月20日送至福建省厦门海沧区,由石万生签收。石万生收到的10罐“Cow&Gate/from1-2yearsgrowingupmilk”奶粉外包装均为英文标识,无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而后,石万生与“可可吉米伦敦小铺”客服人员联系,询问收到的罐装奶粉为何没有中文标识,客服人员答复罐装奶粉由正规注册公司的代购团队从英国超市采购后发到国内的。杨俊荣庭审中还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报验单》、《查验告知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证书》、《爱购保税线上电子商务平台跨境保税业务销售服务协议》,其中,《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报验单》均记载有收货人为重庆保税港区进出口商品贸易有限公司,报关、检验检疫的货物中有“英国牛栏婴幼儿奶粉1020罐”,跨境电商为荆门丫丫宝贝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荆门丫丫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法定代表人为廖祥政,经营范围包括乳制品、进出口贸易。《爱购保税线上电子商务平台跨境保税业务销售服务协议》记载荆门丫丫宝贝商贸有限公司和重庆保税港区进出口商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签订该协议,荆门丫丫宝贝商贸有限公司成为“爱购保税网”入驻商家有效期为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湖北省荆门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廖祥政为廖亚鸿的父亲,杨俊荣为廖亚鸿母亲。杨俊荣以该组证据欲证明,“可可吉米伦敦小铺”店铺出售的该批“Cow&Gate”牌奶粉有合法的进口渠道,己通过国家海关报关,己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符合我国进口食品的相关法律规定。石万生质证认为,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上述事实有石万生提供的淘宝网查询情况、订单详情、物流详情、照片、聊天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杨俊荣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安全许可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报验单、查验告知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证书、爱购保税线上电子商务平台跨境保税业务销售服务协议,当事人陈述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石万生通过淘宝网从杨俊荣经营的“可可吉米伦敦小铺”网络店铺购买10罐“Cow&Gate/from1-2yearsgrowingupmilk”奶粉,共付货款1050元,双方成立的网络购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本案涉案的“Cow&Gate/from1-2yearsgrowingupmilk”奶粉为进口婴幼儿食用预包装食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进口的预包装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如果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9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33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杨俊荣出售给石万生的10罐“Cow&Gate/from1-2yearsgrowingupmilk”奶粉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杨俊荣庭审主张由于重庆保税港区进出口商品贸易有限公司未具备打印设备,随后会在奶粉罐装外壳补贴中文标签,而在我国境内对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补贴中文标签的行为同样违反了上述“不得在境内加贴”的规定。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杨俊荣出售给石万生的10罐“Cow&Gate/from1-2yearsgrowingupmilk”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杨俊荣应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石万生要求杨俊荣返还购物款1050元和支付购物价款十倍赔偿金10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石万生无证据证明其因食用涉案奶粉产生损失,对石万生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律师费、通讯费、材料费、复印费、误工减少的损失共计1300元,本院不予支持。石万生的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俊荣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石万生购物款1050元;二、被告杨俊荣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石万生购物价款十倍赔偿金10500元;三、驳回原告石万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俊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2,由原告石万生负担27元,由被告杨俊荣负担125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庆东人民陪审员  黄耀庭人民陪审员  郑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杨雅鑫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14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五、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