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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长学与李千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学,李千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170号申请执行人:胡长学,男,汉族,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千全,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胡长学与被执行人李千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第1388号民事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60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30日),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千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64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和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余额信息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李千全名下无商品房和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本院在办理涉被执行人李千全其他案件中,对李千全人身及其名下位于西乡县堰口镇古城社区居委会五组四间四层住宅楼房进行了搜查,未搜查到现金、存单及有价证券。本院[另案(2017)陕0724执11号]对该楼房依法予以整体查封,因该房屋宅基属于集体土地性质。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李千全自行联系买主,一旦成交售房款交由本院分配。因被执行人李千全有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千全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核查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执行结果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其他可供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借款本息116000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64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韦祖金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一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