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恢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苍山县乡村种植专业合作社、常士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山县乡村种植专业合作社,常士滨,郑祥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410号申请执行人苍山县乡村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常士滨,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祥美,女,汉族,农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4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申请我院立案执行。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山县乡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常士滨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的法律确定对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现本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