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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方立强、耿世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立强,耿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871号申请执行人:方立强,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耿世杰,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方国甜,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方立强与耿世杰,方国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方立强于2017年4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耿世杰,方国甜支付执行款40400.00元,现耿世杰,方国甜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毅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