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5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田仕林与肥城三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刘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仕林,肥城三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刘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02民初5824号原告田仕林,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刘继业,衡水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衡水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肥城三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78号时代明珠商务大厦13层B5。法定代表人丛邵翠,经理。被告刘国,男,汉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现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田仕林诉被告肥城三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刘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继业、张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肥城三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城三杰公司)、刘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投标款60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被告肥城三杰公司、刘国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原告经刘国介绍用肥城三杰公司资质参与一项投标,将本人100000元投标保证金打入被告肥城三杰公司指定的刘栋栋名下的卡内,后未中标,招标公司将100000保证金退回被告肥城三杰公司,被告肥城三杰未向原告返还该款。被告刘国出具保证书和证明承诺7日内给付并承诺如还不清按10%的利率支付违约金。现被告只给付40000元,剩余60000元未给付。本院认为:经被告刘国介绍原告用被告肥城三杰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原告并未实现合同目的,投标款已经退回肥城三杰账户内,被告肥城三杰公司应该返还给原告,被告刘国向原告出具保证书,自愿承担还款的保证责任,并约定了不能还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肥城三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刘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投标款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肥城三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刘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