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金玉与陈海义、陈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玉,陈海义,陈国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3949号原告:蔡金玉。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明,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钢,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义。被告:陈国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玉与被告陈海义、陈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金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蔡金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蔡金玉负担。代理 审 判员 赵章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胡夏晨 来源:百度搜索“”